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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互聯互通正式納入ETF 境外投資者持股上限不適用

標籤:經濟

【明報專訊】中證監前晚發布《關於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正式將交易所買賣基金(ETF)納入互聯互通範圍,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以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在規定範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ETF,即日生效。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按照公告要求制定或修改業務規則,報請中證監批准後實施。

滬深交易所按要求制定規則

公告指,境外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境內ETF,不適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該規定限制單一境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過股份總數的10%,而所有境外投資者對單一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總和,不得超過股份總數的30%。不過,若境內有其他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則,對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比例另有規定,則需跟從該規定。

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與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將適用於ETF通。ETF通的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將參照現行股票市場互聯互通規定。

交易結算等參照現行規定

香港證監會和中證監在5月27日宣布,原則上同意兩地交易所開展ETF互聯互通,當時預期需要兩個月準備時間才能正式實施。中證監表示,已就是次公告內容,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11條建議,主要集中在ETF納入標的範圍、申購贖回、市場推廣等方面。當局已研究相關意見建議,並吸收部分合理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