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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的相關法律保障

【明報專訊】加密貨幣(Cryptocurrency)及其他虛擬資產包括非同質化代幣(NFT)近年在全球發展迅速,更成為炙手可熱的投資產品;然而,相關資產交易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跨國性的特點,故容易被不法之徒用來盜竊、詐騙、洗黑錢等。過去3年間,本地與「虛擬資產」相關的罪案數字急劇增加:單在2021年,罪案總數已經高達1397宗,當中涉及金額超過8億元,較前一年升幅逾6倍。投資者不禁擔心會否追索無門呢?從法律的角度出發,首要問題是:「虛擬資產」是我的「財產」嗎?我可以得到什麼法律保障?

其他地區早有判決先例

以下是其他司法管轄區案例。在英國,高等法院早已於2018年起確認Cryptocurrency、比特幣(Bitcoin)為一種財產,並在相關案件中頒發各種臨時救濟(interim relief),如:

‧全球資產凍結強制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以抑制被告人轉讓、處置或耗散其在司法管轄權內的資產,Vorotyntseva v Money-4 Ltd [2018] EWHC 2596 (CH)

‧財產保全令(asset preservation order),Robertson v Persons Unknown(unreported)

‧所有權強制令(proprietary injunction),與資產凍結強制令相類近,但目的是保護受害人擁有的特定資產,AA v Persons Unknown & Ors, Re Bitcoin [2019] EWHC 3556 (Comm)

‧第三方揭露命令(Banker Trust orders & Norwich Pharmacal orders),要求第三方,例如金融機構,披露其客戶的相關資料或文件,以找出詐欺者的身分,Ion Science Ltd v Persons Unknown & Ors(unreported)

在今年初,英國高等法院更針對加密欺詐(crypto-fraud)之非同質化代幣被盜案,作出全球首宗具指標性的裁決【Osbourne v Persons Unknown & Anor [2022] EWHC 1021(Comm)】,要求全球最大的NFT交易平台OpenSea揭露盜取NFT持有人有關的匿名帳戶資訊,然後頒發凍結資產令,禁止該NFT於平台上任何轉售交易。

本年7月28日,英國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亦發布其最新的法律改革建議,即將「數碼資產」定義為個人財產。根據諮詢文件,法律委員會提議創建一個名為「data objects(數據物件)」(即一些由數據庫、軟體、數位紀錄、域名和加密技術等電子形式的數據組成的事物)的新類別,並涵蓋加密貨幣或非同質化代幣等。

至於新加坡,其高等法院也於今年5月中發出亞洲首個與NFT相關的禁制令【Janesh Putra Rajkumar v Unknown Person (HC/OC 41/2022)】。法庭在該案中強調NFT是應受法律保護有價值之數位所有權資產(digital ownership),而投資者可擁有法律上保護的權利;並認定案中涉及一款無聊猿遊艇俱樂部NFT(BAYC #2162)原告人的珍藏,對他來說是不可替代,因而向該NFT持有者,即被告人,頒布一項凍結禁制令,以阻止BAYC #2162任何潛在之出售和所有權轉讓。事實上,新加坡在較早的案例中,如B2C2 Ltd v Quoine Ptd Ltd [2019] SGHC(I) 03,斷定將Bitcoin和以太幣(ETH)視為一種財產。

中國內地方面,本年5月5日,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發布了一則有關Bitcoin的案例,確定了其財產屬性,即Bitcoin具有價值、稀缺性、可支配等特點,符合虛擬財產的定義,應受到《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7條保護。

港監管須加快腳步 把握先機

在香港,雖然司法機構暫時未有機會釐清相關的法律原則,但是筆者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各級的法庭將會處理類近的案件,面對相同的挑戰,包括:如何辨識(identify)、追蹤(trace)、凍結(freeze)和保全(preserve)虛擬財產;而上述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判例將極具參考價值。同時,政府正積極研究有關法規:在7月首讀及二讀《2022年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修訂)條例草案》中,加入一條新的Cryptocurrency監管法例,進一步規範相關交易所的產業(本會另一幹事在其文章〈港虛幣立法 暫只監管交易所〉中分享過)。

綜觀全球,隨着虛擬資產發展一日千里的發展,不同司法管轄區均已經對虛擬資產進行監管,各級法院甚至頒下重要的司法裁決。為了保持其優勢,筆者認為香港須與時並進,在虛擬資產的法律、監管上加快腳步,把握先機,以更全面地保障投資者。

香港數碼資產學會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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