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一份《財政預算案》提出,港交所(0388)、證監會探討進一步優化上市規則,包括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後的相關安排。據了解,港交所正研究為上市公司回購股票後,提供彈性處理、簡化再發行相關股票的細節,並將就具體建議諮詢市場。若建議獲市場支持,政府將對《公司條例》有關限制註銷回購股份的條文作出修改。市場人士相信,建議涉回購後股份不用註銷,並引入庫存股份,令股份的處理更為靈活,減低再售出股份的繁瑣程序。
現行《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後需自動註銷 ,未來再次發行新股需要按一般渠道申請。對於有意見指讓回購的股票經簡化途徑再次發行,可增加發行人管理股權資本的彈性,減低新申請發行股票的時間和支出成本,據知政府財金官員初步傾向認同。
在美國等海外主要市場,上市公司回購後可將股份撥為庫存股。庫存股沒有投票權及不獲派息,亦不會計算每股盈利(EPS),但公司可因應資金需求等不同原因決定重新發行相關股份。
香港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指,本港可參考外國的回購安排,回購後股份可作其他用途,如期權操作,以更靈活的方法處理回購股份。當上市公司有意再發新股時,則可從庫存股當中取出,毋須重新發行新股。對於過往有上市公司爭議,應放寬《上市規則》對上市公司公布全年、半年及季度業績前一個月,不可回購股份的規定,有知情人士則相信,港交所或會提出放寬業績期前回購股份的條件,一併加入諮詢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