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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加案判辭:資金轉走存欺詐成分

【明報專訊】泰加保險(控股)(下稱泰加控股)(6161)旗下已被接管的泰加保險,去年底就是否延續對泰加控股非執行主席吳宇、Amber Hill ES Fund、Neo Tech Inc.、YF Securities Pte、安山資本、Nerico Brothers Ltd(下稱NBL)(統稱被告)及其董事李卓峰凍結資產令一案審結。暫委法官包毅誠1月初頒下判辭指出,代泰加保險將巨款作外匯投資的NBL幾乎成吳宇旗下安山金控的囊中物。包官更批評李卓峰的證據不可信,質疑泰加保險資金被轉走存欺詐成分。

判辭還指出,泰加保險接管人德勤發現,經NBL對外投資的1.54億美元轉帳至Amber Hill ES Fund的星展銀行戶口後,已再轉帳至Neo Tech Inc.、YF Securities Pte、安山資本位於新加坡的馬來亞銀行戶口。雖然李卓峰堅稱該筆資金是投資於來自Amber Hill ES Fund的Four Dimensions Global Strategy Fund (下稱Four Dimensions)流通單位,但法證鑑顯示,李的證據所示日期比NBL與Amber Hill ES Fund的交易日期遲,李與交易方的電郵亦存在文法錯誤,Four Dimensions的管理人聲稱NBL從來非其投資者等情况,均顯示李的證據不可信,李提述的交易真實性亦存疑。

已被德勤接管的泰加保險指出,吳宇等6名被告涉挪用公司資金,並無授權NBL投資所謂流通單位,甚至質疑吳宇持股72.75%的安山金控早在2019年底提出收購NBL,就算其後不果,NBL亦曾處理與吳宇的相關交易,與吳宇的關係啟人疑竇。吳宇反駁,泰加保險所提指控屬揣測性質,泰加保險所失巨款非他專屬資產,他與多名被告的關係早已公開,因此不構成挪用資產,若要隱瞞交易卻使用可被追蹤的實體處理交易更令人不解,無視他試討回款項甚至向泰加控股注資所作的付出。

吳宇無被頒資產凍結令 泰加上訴

包官結案指出,從環境證據及李卓峰所提證據的不可信程度,明言泰加保險的資金被轉移涉不誠實及欺詐成分,資金有機會被耗散,因此維持原定所有權強制令。同時其維持對李卓峰的資產凍結令,卻因為未發現吳宇在案中對NBL施加直接影響,因此未向吳宇發資產凍結令。

不過,泰加保險不服吳宇未獲頒資產凍結令而提出上訴,處理該上訴許可的朱珮瑩法官在2月下旬頒書面判辭指出,吳宇雖然否認參與4間被告公司管理,但包官忽視了吳宇在該等公司的股權關係,若因此說該等公司及李卓峰為了個人得益而涉案,便說吳宇沒有得益,有違商業常識。因此她頒令泰加保險得直及發出上訴許可,上訴聆訊日期則未見公布。

明報記者 陳偉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