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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境外發存託憑證 中證監要求備案披露認購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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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市場早前有傳中證監暫停GDR(全球存託憑證)發行審批,而中證監最新發布《境內上市公司境外發行全球存託憑證指引》,要求境內上市公司申請海外發行GDR時,須在境外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3個工作日內向中證監備案。中證監還對境內上市公司發行GDR的禁止情形、發行比例、發行間隔、禁止情形、發行與承銷募集資金使用等作出規定。

近1年14家A股發GDR

中證監要求公司在完成GDR發行上市後15個工作日內披露發行情况報告,報告須說明實際認購對象。

早前有市場消息傳出,中證監今年2月起暫停GDR發行審批,主要原因是擔心有A股企業境外發行GDR,大部分由內地投資者認購。與來港上市的H股與A股不能互換不同,現行規定GDR掛牌滿120日後,可將GDR轉換為A股,而A股價格多較GDR發行價為高,GDR轉換為A股可套取利潤。

自去年7月以來,滬深兩市上市A股已有14家先後完成發行GDR境外上市,合共集資逾50億美元(見表),反映發行GDR已成來港發行H股上市以外另一主要境外上市集資渠道。當中13家前赴瑞士證交所掛牌,1家選擇落戶倫敦證交所。

中證監表示,支持具有一定市值規模、規範運作水平較高的境內上市公司,通過境外發行GDR募集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主業領域,用好兩個市場、兩種資源,促進規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