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GEM上市改革諮詢期今日(6日)結束,當中建議重啟「轉板機制」、增設研發投資測試、取消季度報告要求,以及縮短控股股東上市後禁售期等。綜合各界分析,同意引入着重研發但沒有淨營運現金流紀錄的公司上市,以及取消季報等。但認為建議仍未能「對症下藥」,解決公司無興趣上市及成交低落等問題,認為港交所必須檢視整個上市審批過程,改變對中小企業的態度,減少主觀的上市監管審查,以及全面撤回2016年中發出俗稱「七宗罪」的指引信等。
近年GEM市場淡靜,港交所9月底發表諮詢文件,提出多項建議,以提升GEM吸引力,預計新規則最快明年初生效。
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表示,諮詢文件並沒有「對症下藥」,只着重降低成本,如方便轉板、取消季報等,但目前問題是公司無興趣上市及成交低,認為港交所必須從根源着手,改變對中小企業視為「殼股」的態度,包括上市審批時間既長又嚴格,亦有大量問題,更涉及主觀性,如是否適合上市、集資上市目的等,令申請上市涉及很多不確定性,企業質疑是否值得花資源上市,加上因審批需時,企業需要多次更新財務報表,令上市成本提高。該會認為港交所應檢視整個上市審批過程,減少主觀的監管審查,留予市場多些空間。
他又提到,轉板需有一定成交,以及3年盈利最少達8000萬元,在目前市場環境下,要達到要求並不容易。很多公司希望透過收購及合併轉型或壯大現有業務,惟目前就算收購與本業相關行業,很多時被視為反向收購,令成本大增,建議港交所檢討相關規定。
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會長陳志華表示,現時支撐「殼股」的誘因已消失,再加上經濟大環境的變化,加強支援本地中小企業已刻不容緩,港交所應全面撤回2016年中發出俗稱「七宗罪」的指引信,該信列出七個「殼股」特點,包括低市值及集資額與上市開支不合比例等。
該會亦不同意縮短控股股東上市後禁售期,認為上市後禁售期可增加投資者信心,長遠可促進GEM發展,建議發行人的管理層股東應該於上市後首年不得轉讓股份,其後每年可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股份比例的25%。
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表示,諮詢文件側重「供應」,即放寬門檻吸納發行人,但較少着墨投資者「需求」。對機構投資者而言,GEM因市值及成交低,一向不是他們的投資對象,今次諮詢更建議放寬部分信息披露要求,投資者更擔心會否削弱公司治理等,令投資意欲更低。 她反問,如果GEM公司上市後欠交投,上市的目的是什麼?這對市場、公司及投資者又是否健康發展?認為港交所宜從GEM根本性定位、投資者基礎等作更深入探討。
有中小型投行負責人就表示,轉主板毋須委任保薦人,由於沒有保薦人審查過,將來若公司「出事」,法律責任便落在董事身上,監管機構可按《證券及期貨條例》追究責任。另據了解,早前成立的香港資本市場從業者協會,亦會向港交所提交意見,該會主要成員包括多家協助中小型企業上市和提供企業融資服務的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