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阿聯酋在ADGM成立之前,早有迪拜國際金融中心(DIFC)珠玉在前,兩者同樣試圖以英格蘭普通法框架作招徠,創造國際金融中心,吸引外資落戶。兩者看來非常相似,但兩地各有優劣。
DIFC早於2004年成立,ADGM則於2015年開張。在ADGM成立後不久,CNBC曾評論,ADGM志在複製DIFC的成功,後者定位是東西方的交匯關口。時任ADGM金融服務監管局總裁、最近出任幣安執行長的Richard Teng其時分析,阿布扎比政治、治安穩定,基建達國際水平,又有中產階級膨脹中,適合國際機構落戶。他認為,ADGM可以補足DIFC的成功,與亞洲相繼崛起的樞紐媲美。
GSB Capital經營合伙人Dean Kemble認為,在ADGM創立公司的費用較DIFC低,對新業務而言更具成本效益,但隨着公司運作下去,成本則會上升。
金融顧問deVere Group行政總裁Nigel Green提出另一關鍵因素,ADGM通常直接引入英格蘭普通法,DIFC則不然。據企業方案公司Clara的文章指出,ADGM引入近50項英格蘭法例,並按情况採用英格蘭普通法,ADGM法院亦普遍承認英國衡平法原則和信託概念,惟DIFC則是基於英格蘭普通法而設立自家的法規,並非直接引入英格蘭普通法。該文分析,ADGM幾乎以英格蘭普通法為前設,DIFC則是在自家法規未能適用等情况下,才以英格蘭普通法為最後選項。
另有分析指出,阿聯酋本由七大酋長國組成,當前在阿聯酋掌權的阿勒納哈揚(Al-Nahyan)家族扎根於阿布扎比,仍與掌管迪拜的阿勒馬克圖姆(Al-Maktoum)家族明爭暗鬥。阿布扎比設立ADGM,也是為了與迪拜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