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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擬資產中介人須對街客投資設限

【明報專訊】證監會中介機構部與金融管理局銀行操守部昨日發出「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並且因應最新市場發展作政策更新。當局指出,在中介人將虛擬資產相關產品銷售到零售街客時,當局要求中介人因應客戶情况設定上限,並確保產品最少獲納入兩個指數當中,上市產品亦不等於可售給街客。當局給予為現有客戶提供其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中介之過渡期,則照舊於明年1月20日結束。

確保產品最少獲納入兩指數

通函除了列明少數產品,不論產品是否在交易所上市,證監會網站刊載的非複雜及複雜產品例子的複雜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均會被視為複雜產品,只限售予專業投資者。對於可作公開發售的虛擬資產基金而言,這些基金不會被施加「僅限於專業投資者」的限制,但是大前提是要確保當中並無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虛擬資產相關產品可否售予零售投資者,亦須嚴格遵守個別司法管轄區、交易所或產品的銷售限制。

同時,除非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及合資格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否則中介人在代表客戶執行虛擬資產交易前應先評估客戶在相關投資的知識,否則中介人只可在其已向客戶提供足夠培訓後方可執行交易。中介人在出金、入金時則只能透過獲證監會發牌的平台及金管局容許的財務機構進行。

須與獲發牌交易平台合作

基於虛擬資產高風險的性質,中介人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時,應確保客戶有足夠財政能力履行責任。當局為提供充分投資者保障,證監會及金管局認為,中介人如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便只可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合作,同時亦只能透過持有1號牌的經紀合作。

同時,中介人所提供服務如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例如已述明投資目標為投資於虛擬資產;或有意將投資組合中10%或以上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便須遵守9號牌《適用於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的標準條款及條件》。證監會會將該等規定作發牌或註冊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