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日期:2024年1月24日
【明報專訊】寫了日前的文章,忽然想起一對「同命鴛鴦」,兩人均同時在香港和內地犯了罪,一個在香港服了刑,另一個在內地服了刑,已還了該地的「刑債」,但由於在另一地所犯的罪還未服刑,所以一個不能去內地,另一個則不能去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