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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發《通知》 促內銀向商業房產放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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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人民銀行昨晚公布《關於做好經營性物業貸款管理的通知》,讓商業銀行可向以商場、寫字樓、酒店等商業房地產物業作抵押品的開發商發放貸款,除了用於該類商用物業,也可讓開發商用來償還本身跟房地產相關的貸款。

所謂「經營性物業」指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綜合體、購物中心、商務中心、寫字樓、酒店、文旅地產項目等,不包括商品住房、租賃住房。《通知》指經營性物業貸款是商業銀行向持有竣工商業房地產的企業法人發放的,以經營性物業為抵押,實際用途投向物業本身,或置換開發商建設或購置該物業形成的貸款等,惟不得用於購地及新建項目。《通知》指今年底前,對規範經營、發展前景良好的開發商,全國性商業銀行在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基礎上,還可發放經營性物業貸款用於償還該企業現有房地產領域相關貸款和公開市場債券。

開發商可把貸款用來還債

經營性物業貸款額度原則上不得超過承貸物業評估價值的70%。商業銀行應結合承貸物業經營情况等因素,按照市場化原則,與借款人協商貸款利率及還本付息方式。經營性物業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最長不得超過15年,且貸款到期日應早於承貸物業產權證到期日至少5年。經營性物業貸款第一還款來源應為承貸物業的經營收入。商業銀行應與借款人在貸款合同中約定資金管理帳戶,承貸物業經營收入原則上均應進入該帳戶,優先用於償還當期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