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近年家庭結構改變並比以前變得細小,加上家族辦公室愈益流行,高葉律師行(Hugill & Ip)合伙人葉煥信(Alfred Ip)表示,成立家族信託,可居中扮演協助家族傳承及運用財富的角色,並和家族辦公室及家族成員協調,發揮維持家庭和諧的作用。不過有見很多時家族信託成立後或與預期實現效果有落差,他認為有需要在成立信託前徵詢法律意見,以掌握實際運作至為重要,避免陷入糾紛致打官司而夜長夢多。
葉煥信表示:「社會近年有變,家庭成員數目與過往有別,但是家庭成員人丁單薄與否,其實並非成立信託與否的主要考慮。成立信託,反而是與傳承角度有關。」至於家族辦公室的出現,他指出,這在財務角度而言,主要透過投資而取得優勢,去累積財富。信託則主要是扮演怎樣去處理及運用財富,並透過家族辦公室協助,令到財富滾存而不至散失,因此兩者是可以合作。家族辦公室透過信託,和家庭成員之間作有效協議,並在家庭約章下去規範,並作為有效機制,去令家庭成員執行,促進和諧。
若信託運行不好,他指出,衍生的問題可以很複雜及需要漫長時間去處理,亦耗費金錢及時間。很多時信託受益人一旦產生爭拗,目前可以找到熟悉信託運作並提供協助的律師其實不多,令情况變得複雜。
以他所見,成立信託者很多時沒有尋求法律意見,亦未必所有家族成員願意成立信託,因此他明言「如果不想成立信託後產生期望落差,宜在成立信託前尋求熟悉信託運作的人提供獨立意見甚至法律意見」,這有助確保信託的性質、效果及架構符合意願。
資產置入信託之後,財產便不屬於成立人,葉煥信指出,負責管理資產的信託人,會有絕對酌情權並擁有很大權力,可作為中間人,去行使及處理財富分配,亦確保財富不會落入第三者手上,並令受益人聽話。很多時信託人會依靠成立人的意願書去行事,並且和律師溝通,按成立人意願去管理。信託人亦有權修改條文,但是事前有需要通知信託的任命人(appointer)或保護人。
儘管受信託契據約束的任命人角色至為重要,並且擁有最終否決權,但他提醒說:「若成立信託後要作改動,便需要和信託人去溝通。」此外,信託契據很多時沒有說明要定期檢討或更新,因此家庭成員想更新信託運作,則取決於信託人和家庭成員是否保持良好關係及互相溝通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