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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倡獨董連任9年須離職 最多同時任6企 文件披露23人超額任職

【明報專訊】港交所(0388)昨就優化《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的修訂建議刊發諮詢文件,是次諮詢文件主要建議圍繞包含提升董事會效能、加強董事會獨立性、促進多元化、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以及提升資本管理等6個方面(見表),諮詢期直至今年8月16日,該所將於期內收集意見後,再決定下一步行動,屆時亦會發諮詢總結文件。

明報記者 江陵凱

港交所表示,除連任多年的獨立非執行董事(下稱獨董)和「超額任職」的建議外,提議所有修訂後條文於明年1月1日生效,並適用於2025年1月1日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的《企業管治報告》和年報,其餘兩個建議則提議多設3年過渡期,即於2028年1月1日起才生效。

「過冷河」兩年後可再出任

為加強董事會獨立性方面,諮詢文件建議對連任多年的獨董任期設9年的硬性上限。但連任多年的獨董於離任兩年「過冷河」後可再次擔任同一發行人董事會的獨董。港交所於文件指出,約有810名發行人,即佔所有聯交所上市發行人約31%,一共約1500個董事職位,均由連任多年的獨董所擔任。

予3年過渡期 2028年生效

港交所於3年前的上一次諮詢時,原建議連任9年的獨董若要再連任,須經獨立股東批准,惟建議在諮詢期間遭反對而未有實行。港交所今次捲土重來規定更嚴,索性硬性規定任職9年必須離任。

於提升董事會效能方面,文件建議新增規定,對「超額任職」的獨立非執行董事,設定不得同時出任多於6家上市發行人董事的硬性上限。港交所於文件中提到截至去年12月31日,超額任職獨董有23名,涉181家發行人,約佔全部發行人7%,其中有5名超額任職獨董出任10家或以上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港交所解釋就有關連任多年的獨董和「超額任職」的建議,明白受影響的發行人或需更多時間以任命合適的董事,以及調整其董事會組成,故建議提供多3年過渡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港交所亦建議新增強制披露要求,要求提名委員會每年評估各董事付出的時間,以及對董事會作出的貢獻,並披露有關評估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