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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回購限制須符條件 獲批上市公司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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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現時《上市規則》禁止發行人在擁有未披露的內幕消息時,以及在公布財務業績前一個月內(靜默/限制期)在聯交所回購股份。聯交所去年10月刊發指引信,為發行人在限制期內繼續於聯交所執行自動股份回購計劃授予豁免,提供指引。指引發出大半年以來,申請並獲准自動回購計劃的股份不多,重磅股中只有友邦(1299)及快手(1024)

根據聯交所的指引信,上市公司要啟動自動回購的門檻及要求條件不低。聯交所在評估發行人的股份回購計劃和豁免申請時所採用的準則,包括發行人的規模及其股份的流動性,以及為防範利用未披露內幕消息作交易而採用的措施。公司市值最小100億元、採納回購計劃前6個月的日均成交至少達1000萬元。聯交所要求發行人需與經紀商簽訂具約束力的合約,以及委任一名獨立於上市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的經紀商,並只可透過一名經紀商回購。有關計劃亦需在限制期外設立。

香港上市公司商會總幹事黃明偉表示,指引信只是提供多一個選項予上市公司,是否採用及向聯交所申請豁免,仍視乎公司有否實際需要於限制期回購。現時限制公司在業績公布前一個月內回購股份,是避免內幕交易,認為公司可能是不想冒相關風險,才不申請豁免。他認為是好事,對小股東保障會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