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於2016年3月於創業板上市的正利控股(當時上市編號:8318)(現轉主板上市:3728),因為短時間內股價曾急升驟跌,致證監會介入調查,並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對涉及操縱股價行為提出刑事檢控。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昨日對3名被告判囚4年4個月至6年8個月。今次為香港首宗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罪行而在高院審理的刑事檢控案件,亦是該例自2003年生效以來最高監禁刑期判罰。由於案件涉及跨境性質,需要跨部門及國家監管機構協助,當中包括香港廉政公署、中國內地及美國證監會等。
今次案件3名被告為薛伊琪、林穎琪及譚焯衡。控罪指三人於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7日,在持續超過5個月,與案中主腦孫文、何銘軒及其他身分不詳人士一同串謀進行一項複雜的操縱市場計劃。期間股價由當年3月招股價0.283元,持續急升至7月盤中高見5.98元,累升20倍後高位急瀉。在156個相關人士控制的帳戶內,以人為方式提高正利控股的成交量,造成股份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獲取超過1.24億元非法利潤。
游官於判刑時稱,本案的串謀行為經過周密和精心策劃,經考慮多個判刑案例,並考慮到有關串謀行為和虛假交易的規模、複雜性和國際元素,以及維護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廉潔穩健的重要性,認為最重要是發揮阻嚇作用和作出處罰。高院最終對薜、譚判囚6年8個月(80個月),林則判刑4年4個月(52個月)。
同時證監會正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法院向多家本地和海外法團及人士,包括被判監3人作出命令,飭令他們交出涉及案件所得利潤以及還原至交易發生前的狀况。證監會就此取得臨時強制令凍結不多於1.249億元資產,金額相當於該操縱計劃的交易所產生利潤。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今次判決向市場釋出強力而清晰的信息,反映該會不會容忍任何更多持續性的市場失當行為,並決心打擊任何形式的市場操縱行為,以保護投資者和香港證券市場的可信度。他還強調,一直密切關注市場上的類似違法行為,未來會繼續就其他市場操縱個案執法,短期內或會再有執法行動。該會亦對中國證監會、香港廉政公署、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加拿大安大略證券委員會、新加坡警察部隊、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和美國證交會在案中提供協助,作出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