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證監會昨宣布,終止對長江證券融資(香港)作出暫時不得擔任保薦人的處分,該會同時亦評估該檢討機構對長江證券融資的檢討結果,包括支持其檢討結果的相關文件。證監會亦信納長江證券融資已設有清晰的規定及程序,讓職員了解及得以恰當地履行其職責,並具備足夠的系統、監控措施、政策及程序,使適用於長江證券融資保薦人業務的所有香港法律及監管規定獲得遵循。
證監會表示,長江證券融資有按照與該會的協定,委聘獨立的檢討機構,對其經營保薦人業務的程序進行為期9個月的檢討,第一階段涉及檢視公司現時的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鑑定其保薦人工作的紀錄,以及評估其在3宗上市申請中的保薦人工作,以確定其現時的政策和程序是否足夠及是否曾出現任何違規情况。
完成第一階段的檢討後,其檢討機構就長江證券融資的內部系統和監控措施提出建議。該檢討機構於第二階段的檢討中,確認長江證券融資已實施有關建議。
證監會曾於去年8月21日,因長江證券融資香港於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期間,擔任6宗上市申請的保薦人並履行其職責期間干犯嚴重且廣泛的缺失,對該公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2000萬元,並於當年8月18日起吊銷長江證券融資的牌照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