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星島日報》引述消息指出,金管局擬要求銀行需為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至少7日冷靜期安排,冷靜期內客戶可全額歸還貸款給銀行,毋須繳付任何手續費等費用,落實時間表暫定為明年6月底前。
報道指出,零售銀行應向個人客戶就所有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提供冷靜期,如私人貸款、稅務貸款和信用卡套現分期貸款,以及列明客戶在冷靜期內可如何歸還貸款。報道引述金管局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為推廣負責任借貸,以及減低銀行客戶衝動和過度借貸的風險,該局認為現在是適當時候在香港零售銀行就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向個人客戶提供冷靜期。該局早前就相關建議做業界諮詢,並會考慮收集到的意見,以敲定細節,盡快落實安排。
報道又引述業界人士指出,對冷靜期安排或被借款人濫用甚表關注,因借款人可能會利用此機制,在沒甚成本下不停以債冚債。不過,另有銀行人士認為引入冷靜期屬好事,因現時從手機或網路銀行借錢實在太過容易,個別銀行只需撳個掣就過數,可能客戶都未想清楚或未確定,但事後想退款卻會被罰息,而這情况也惹來一些客戶投訴。報道提到,雖然無抵押消費信貸產品冷靜期安排尚未正式全面推行,但其實早有銀行已引入了相關安排,如匯豐、渣打、ZA Bank(眾安銀行),匯豐冷靜期長達30日,後兩者則為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