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證監會刊發致產品發行人通函,並列出新監管規定,擴大可售予香港公眾的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範圍,增加個股槓桿及反向產品(L&I),以及運用期權策略的界定收益上市結構性基金。個股L&I產品只會接受在主要海外交易所上市及具高流通量的超高市值股票作為標的,同時不包括可能於香港雙重上市的海外上市股票,及於內地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通函提到,於海外市場上市基金結構產品如個股L&I,以及於美國稱為「緩衝型ETF」(Defined Outcome ETF),規定了回報上限和虧損下限,並透過期權策略對標的資產作長期投資的產品,證監會將其界定為「界定收益上市結構性基金」,兩者開始受到市場歡迎。
通函提出,證監會根據《上市規則》第15A章去考慮,要求單一類股份結構性產品的上市門檻為公眾持股市值不少於40億元,或股份市值不低於100億元。證監會另提到,會對特定產品的上市門檻作必要調整。
證監會續稱,會於原有上市結構性基金的監管框架內,加入額外的投資者保障機制和措施,包括若相關股票波幅較大,個股L&I只可採用較小的槓桿倍數,如現時個股L&I的最大槓桿倍數為正負兩倍。
有市場人士認為,是次證監會只接受海外上市股份發行L&I,與L&I產品需每日調整(daily rebalancing)有關,若遇上市况波動如大跌市時,發行商收市前需相應沽出股份持倉,或令跌勢加劇。
經濟學者李兆波認為,香港不適合推出港股個股L&I,因為只會令市值較小的港股更波動,再加上市場對港股需求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