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證監會今年3月刊發諮詢文件,建議對《證券市場上市規則》(SMLR)做多項修訂,當中包括對上市申請人施加的條件,在上市後持續有效。不過,建議卻引來部分業界反對,香港資本市場專業人員協會不認同香港現行框架存在需以證監會新增權力填補的監管缺口,認為建議會與現行由港交所(0388)根據《上市規則》執行的程序重疊。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亦關注建議可能增加小型企業的成本。
現時證監會可審核所有上市申請,如察覺到有《證券市場上市規則》所指的關注事項,證監會可反對其上市;條文亦賦權證監會,可對上市申請施加條件,但目前沒有明文規定所施加的條件可在上市後持續有效。
證監會建議新增條文,對上市申請人施加的條件,將在上市時及之後適用,認為此舉可讓證監會能以度身訂造的方式利用各項條件,以確保上市申請人向公眾作出更佳披露。有關諮詢已於上周五(5月23日)結束。
不過,香港資本市場專業人員協會就強烈反對,對上市申請人施加在上市時及之後持續適用條件的建議,主要原因是認為證監會在行使有關權力、可施加的持續條件範疇,以及證監會與港交所的權力如何並行運作等方面,均缺乏明確性。根據諮詢文件,擬議修訂旨在賦予證監會更多權力,以彌補SMLR的不足與運作限制。該會認為,很多新增權力已可透過現行《證券及期貨條例》(SFO)由證監會行使,或屬於港交所《上市規則》的職權範圍。該會尤其關注的是,此舉似乎將建立由證監會管理的第二套「上市程序」,與港交所根據《上市規則》執行的程序「並行運作」。
該會又指出,建議可能使本已冗長且成本高昂的上市程序進一步降低效率,削弱對海外申請人的吸引力。證監會疊牀架屋的監管不僅削弱香港作為國際上市地的競爭力,更可能被市場視為監管過度,意圖取代港交所的前線監管角色。若證監會認為《上市規則》不足以讓港交所判斷哪些公司應獲准上市或維持上市地位,解決方案應是修訂《上市規則》賦權港交所。
證券及期貨專業總會就指出,若證監會對上市申請人施加在上市時及之後持續適用的條件,應嚴格參考港交所上市規則及上市指引,或再公布證監會新的相關上市規則及指引,讓上市申請人及專業中介有理據可依,而絕非單憑證監會「主觀地」提出適用條件。若條件太仔細或干預經營決策,更可能變相賦予證監會過大權力,引發市場對「行政干預」的擔憂,變相提高上市門檻。該會又指出,對於一些小型或新興企業來說,滿足持續適用的條件可能會增加其成本和負擔。
不過,香港公司治理公會的回應書就支持對SMLR的擬議修訂,認為與國際監管發展同步,但強調這些上市後權力必須謹慎設定,僅在明確損害投資大眾風險的嚴重情况下行使。該會同時建議證監會發布指引,闡明SMLR新增權力與現行SFO的銜接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