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港交所在上市公司出現以下四種情況,便可要求上市公司短暫停牌、停牌或除牌:
1. 上市公司未能遵守《上市規則》,且情況屬嚴重者;
3. 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根據港交所網頁顯示,在主板上市的公司若已持續停牌一段很長時間,但並無採取足夠行動爭取復牌,則可能會導致除牌。而若股份已停牌超過6個月又未能符合有關的主板《上市規則》的規定,交易所會決定該公司是否需要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
進入除牌程序第二階段後,上市公司將有6個月的時間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上市公司未能在限期內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將會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進入第三階段除牌程序後,上市公司將有最後6個月向交易所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若發行人在第三階段屆滿時仍未能提交可行的復牌建議,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將會被取消。
值得留意是,若投資者持有被除牌的股票,由於股份被除牌後,其股份已不再可以在交易所買賣,《上市規則》已不再適用於該公司,個別股東只受該公司註冊地的法例,以及公司本身的組織章程文件規管。若投資者所持股票的公司仍於香港有註冊記錄,投資者則需向該公司直接查詢有關股東目前的權益或其它相關的手續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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