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與荷蘭金融市場管理局簽署基金互認安排諒解備忘錄,允許合資格的香港集體投資計劃及荷蘭可轉讓證券集體投資計劃透過簡化程序,在對方市場銷售。
相關備忘錄亦就跨境銷售合資格香港集體投資計劃及荷蘭UCITS建立訊息互換、定期溝通及監管合作的框架。此外,荷蘭基金經理如獲委任為在證監會認可司法管轄區計劃的制度下合資格的其他歐盟UCITS的管理人,有關基金的認可事宜亦會以一套簡化程序處理。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表示,是次與荷蘭金管局訂立的新框架,將為兩地市場的資產管理行業開拓機會,亦為香港和荷蘭的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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