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刊憲,修訂證券期貨規則有關投資者賠償的措施。
優化措施包括,就每宗違責個案向每名投資者支付的賠償上限,將由15萬元提高至50萬元;為配合提高賠償上限的建議,暫停及恢復投資者賠償基金徵費的觸發水平亦會相應提高。暫停徵費水平將由14億元提高至30億元,而恢復徵費水平將由10億元提高至20億元。上述的觸發水平並不會影響自2005年起實施的暫停徵費安排;以及擴大賠償制度的保障範圍,以涵蓋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
政府發言人表示,設立賠償制度的目的,是向因香港中介人違責而在交易所買賣證券或期貨合約中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賠償。賠償制度設有投資者賠償基金,用以支付賠償費用。證監會不時檢討並按需要優化賠償制度,確保各項安排與時並進。
發言人補充指,由於賠償制度旨在保障投資者不會因香港的中介人違責而蒙受損失,而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必須經香港中介人進行,因此應受賠償制度保障。為求一致,如恢復徵費時,互聯互通機制下的北向通交易亦須繳付賠償基金徵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