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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鄭若驊告鄭若驊? 競委會「繞道」查安樂工程

究竟鄭若驊會否調查、控告鄭若驊?安樂工程(1977)被競爭事務委員會(下稱競委會)上門調查,大家旋即聯想到安樂主席潘樂陶的太太,正是「失蹤」近兩星期的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不過我聯想到的是前香港商品交易所主席張震遠,為什麼?

大家問鄭若驊會否告鄭若驊前,要先搞清楚以下幾項重點:

1)    鄭若驊在法律上間接持有安樂工程63.48%權益、相當於市值9.24億元;

2)    是次上門調查的機構競委會有權調查及起訴,毋須經過律政司;

3)    競委會調查安樂工程什麼?

4)    鄭若驊在11月21日至12月3日究竟去了哪裡?

首先,雖然鄭若驊在7月時以沒有實益股份(beneficial interest in shareholdings)(即是對於安樂沒有實益股份或實際利益,因此不需要作出申報)為理由,未有在行會申報持有安樂工程權益,不過有沒有權益不是妳說了就算。

根據聯交所權益披露,潘樂陶與鄭若驊以信託持有「Arling Investment Limit」,持有8.8865億股安樂工程,相當於63.48%,由於鄭若驊是潘樂陶的太太,聯交所以她擁有法律權益為理由(Is Deemed to be interested in the same number of shares of AHL held by Arling),視她共同持有安樂工程。

再簡單一點,若潘樂陶突然逝世的話,實際上鄭若驊是擁有安樂63.48%權益、按12月6日收市價計算市值約9.24億元。

第二點與第三點可以合併討論。

安樂工程在12月5日發通告指出,競委會在12月4日帶同搜查令上門調查全資附屬公司安樂機電設備,調查的因為涉及觸犯第一行為守則:「懷疑安樂機電設備與其他公司在(i)一項風冷式製冷機替換項目的設計及建造合同招標及(ii)自2015年11月起在香港簽訂的合同,已觸犯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第6(1)條下的第一行為守則。」

競委會是2012年根據《競爭條例》第619章制定成立,香港的競爭法制度採用與美國、加拿大及澳洲相同的「檢察模式」(Prosecutorial Model),即是競委會有權調查及起訴,至於處理裁定有關競爭法事宜則交由專門為《競爭條例》訂立的審裁處。既有競爭條例又有審裁處,大家可能以為觸犯《競爭條例》的罰則甚高?我不同意。

大家要明白,所謂的第一行為守則,即是觸犯了禁止反競爭的協議、經協調做法的決定,即是透過一些舉動妨礙、限制或扭曲了自由競爭,一般社會認識即是圍標,圍標的最高懲罰為業務實體全年本地營業額的10%、最多達3年;另外相關人士可能會被取消董事資格5年,期間不得管理公司。問題是,營業額10%的罰則會有阻嚇作用?

擁有調查及起訴權的競委會「繞過」律政處調查安樂,傳遞的訊息不是實際的懲罰,倒是背後的意義更加值得細味。間接持有安樂權益的鄭若驊在11月14日仆街後,在英國最後露面時間是11月20日,其間美國眾議院及總統特朗普簽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亦一直未有露面。

鄭若驊其後再次現身已經是12月3日晚,地點是香港,中間什麼時間去了北京?為什麼去了北京?這些答案只有鄭若驊知道。文首我提到張震遠,因為2013年夥同警察商業罪案調查科調查張震遠的證監會,同樣是少數有起訴權的法定機構。除了律政司及證監,香港擁有起訴權的組織還有廉署。

李鴻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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