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提出多項要求,其中包括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
其中針對持股行為的規定,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係或者一致行動關係,確保股權關係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係、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交易行為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嚴禁與銀行保險機構進行不當關聯交易,或利用其對銀行保險機構的影響力獲取不正當利益。
其他主要內容還包括,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準,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
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認真學習了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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