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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宏前高層詐騙案 4被告判囚4至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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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署早前落案起訴康宏環球三名前高層及一名證券公司經理,涉嫌在康宏發行債券期間,串謀詐騙聯交所、康宏、董事會和股東一案罪成,暫委法官王興偉今日(16日)判處四名被告監禁4個月至7個月,部分緩刑18個月。

四名被告分別是康宏前執行董事麥光耀、前首席財務總監陳麗兒、前經理黃淑安,以及鼎成證券前總經理李易明,均被起訴涉串謀詐騙康宏及其董事會和股東,上月裁定罪名成立;另麥光耀、陳麗兒、黃淑安亦被裁定一項串謀詐騙聯交所罪成。

法官宣判,由於認為麥光耀是整個債券配售安排的「始作俑者」,兩項罪名均判刑監禁7個月,同期進行;另判處其「取消董事資格令」3年。陳麗兒和黃淑安則在「半推半就」下參與,認為兩人重犯機會微,分別判刑監禁5個月及4個月,兩者均獲緩刑18個月;陳麗兒同時被禁止擔任公司董事2年。李易明則判刑監禁5個月。

在法官宣判前,被告代表完成陳詞,認為案件未有令他人受到實際經濟損失,強調非因為一己私利犯案,考慮到被告對家庭、事業及慈善的貢獻,求情非即時監禁。

深陷股東爭拗的康宏環球,今年5月宣告「失救」,遭聯交所決定取消公司上市地位。

記者:蔡穎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