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順達融資因於2017年擔任御峰集團的上市申請保薦人期間未有履行職責,遭證監會譴責及罰款450萬元;易順達融資其後作出上訴。上訴審裁處今日作出裁決,維持證監會的決定,但考慮到公司的財務困境,將罰款下調至300萬元。
證監會早前經調查後發現,易順達融資在呈交上市申請前沒有對御峰集團進行所有合理盡職審查,且沒有確保其取得的所有重大資料已載於申請版本內,及有關資料均為準確及大致完整。此外,御峰集團的主席兼控股股東為促成自己與11個相熟公司及人士之間的多項貸款及投資安排而提取的多筆款項,另亦有多宗可疑交易,理應令人質疑御峰集團或其主席是否有就部分客戶付款提供資助;惟易順達融資未有確保御峰集團的申請版本已披露所有重大資料。
因此,證監會決定對易順達融資判處罰款,並禁止公司前負責人員兼行政總裁冼易重投業界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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