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互聯網訊息辦公室發布徵求意見稿稱,數據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在中國境內運營中收集和產生的重要數據和依法應當進行安全評估的個人訊息,應當依規進行安全評估。
網信辦官方微信公眾號發布的「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徵求意見稿」,並稱關鍵訊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收集和產生的個人訊息和重要數據、處理個人訊息達到100萬人的個人訊息處理者向境外提供個人訊息,應向國家網信部門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此外,出境數據中包含重要數據、累計向境外提供超過十萬人以上個人訊息或者一萬人以上敏感個人訊息等情形,亦需要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
數據處理者與境外接收方訂立的合同充分約定數據安全保護責任義務,應包含限制境外接收方將出境數據再轉移給其他組織、個人的約束條款。
該徵求意見稿指出,數據出境評估結果有效期兩年,在有效期內境外接收方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環境發生變化等,數據處理者應當重新申報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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