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0388)就優化海外發行人上市制度刊發諮詢總結,修訂後所有上市公司將採用同一套核心股東保障水平;容許沒有採用同股不同權架構的內地公司作第二上市,並毋須證明是「創新產業公司」以及市值規定降低至30億港元;以既有同股不同權架構及可變利益實體(VIE)結構作第二上市,可選擇作雙重主要上市。修訂將於明年1月1日生效。
港交所上市主管陳翊庭表示,改革將提升聯交所作為環球企業首選上市地的聲譽,為香港投資者提供更多投資機會,同時有助確保香港維持高水平的投資者保障。這全新框架將為所有計劃在香港上市的新一代國際及地區的企業提供便利,有助有序且高效地處理打算以第二上市回流亞洲,以及作首次公開招股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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