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聯交所規管上市事宜的表現發表檢討報告,當中提到大量覆核個案在作出初始決定後,通常要延遲幾個月才會實際上停牌或取消上市地位,由於疫情爆發或司法覆核,令延遲情況更為嚴重。證監又指,某些發行人透過要求延期而推遲覆核聆訊,從而得以將其停牌一事大幅押後,實質上獲得額外的時間以符合復牌條件。
證監指出,報告重點範疇為交易所對非紀律上市事宜的覆核聆訊的處理方法;交易所對新上市發行人有關如何使用其上市所得款項作出的披露進行的監察工作;交易所根據經修訂的反收購行動規則對反收購行動交易的處理方法。
證監表示,是次檢討亦跟進港交所(0388)與上市科之間的職能分隔政策,表示上市科不再聯同港交所業務人員出席與準上市申請人舉行的業務會議、上市科制訂上市規則和政策時會自行研究、港交所業務人員不再就上市科員工的「360°」表現檢討提供意見。此外,證監亦檢視了上市委員會及港交所董事會對上市科的監察工作,包括港交所董事會今年6月成立了上市營運管治委員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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