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表諮詢總結,建議引入新一類受規管活動,規管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的「頂層」受託人及保管人。證監表示,回應者普遍支持這項建議,其中一些回應者尋求該會就建議發牌範圍及操守規定作出釐清。因此,證監會就為落實有關制度而對附屬法例以及證監會的守則和指引作出的建議修訂,進一步諮詢公眾意見,並於4月30日結束。
證監會行政總裁歐達禮(Mr Ashley Alder)表示,制度旨在規管存管人在保障集體投資計劃的資產及對計劃的運作進行監察方面的工作,新的監管框架與其他主要國際市場的制度相符,亦是證監會為致力發展香港成為提供全方位服務的國際資產管理中心而採取的重要舉措。
集體投資計劃泛指一些有匯集性質的投資產品,常見的有互惠基金及單位信託基金、強制性公積金產品和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一般而言,集體投資計劃必須由獲證監會發牌或註冊的中介人銷售。非認可集體投資計劃通常只可銷售予專業投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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