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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取消DBA電訊前董事擔任董事資格

證監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DBA電訊前執董陳偉銓及前獨董忻樂明的取消資格令,二人在未經法庭許可下,不得擔任香港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亦不得參與該等法團的管理,分別為期6年及18個月,同時被命令繳付證監在有關法律程序中的訟費。二人承認沒有以應有的技能及謹慎態度行事,以及違反各自對公司的責任。

證監會調查發現,公司在2010年12月底至2012年12月底期間的財務報表載有多項失實陳述,將DBA的財務狀況描繪成遠較實際表現為佳;2013年3月28日,DBA在聯交所網站上刊發截至2012年12月底止年度的業績公告,但有關公告內容並未按規定獲得核數師同意。就此而言,證監會早前已向DBA及陳提出起訴。

此外,二人在2013年3月28日至2013年6月18日近三個月內,准許或容許DBA繼續作出失實陳述,以及即使DBA在同一期間內另外作出三份公告,但二人都沒有促使DBA及時作出修正或澄清。證監會提到,針對DBA其他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