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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深交所對CDR交易實行價格升跌幅限制 

上海交易所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上交所對中國存託憑證(CDR)交易實行價格升跌幅限制,升跌幅比例為10%;該所全日休市達到或超過7日,其後首個交易日的升跌幅比例為20%。

上交所指出,為進一步推進資本市場制度型開放,深化境內外市場互聯互通,根據《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業務監管規定》,經中證監會批准,上交所對《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進行修訂,並更名為《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並在發布當日起實施。

上交所指,境外發行人申請CDR首次在該所上市,須符合以下條件,當中包括,發行申請日前120個交易日按基礎股票收市價計算的境外發行人平均市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下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滿3年,以及中證監與境外證券監管機構、根據境外上市地市場分層情況約定的其他上市年限條件;申請上市的CDR數量不少於5000萬份,對應的基礎股票市值不少於5億元。

上交所表示,投資者當日買入的CDR,不可同日賣出。個人投資者申請權限開通前20個交易日,證券帳戶及資金帳戶內的資產日均不低於50萬元;參與證券交易24個月以上;沒有嚴重的不良誠信記錄;沒有境內法律、該所業務規則等規定的禁止或者限制參與證券交易的情形。

此外,深交所亦發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與境外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託憑證上市交易暫行辦法》,該所對CDR交易同樣實行價格升跌幅限制,升跌幅比例為10%;該所全日休市達到或者超過7日,其後首個交易日的升跌幅比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