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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修境外上市規則 刪現場檢查依賴內地機構結果表述

中國證監會今天發布《關於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希望進一步加強境內企業境外發行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明確上市公司信息安全責任,維護國家信息安全,減少不必要的涉密敏感信息進入工作底稿,提高跨境監管合作的效率,促進中國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有序開展。當局強調,將堅定支持企業根據自身意願自主選擇上市地。

針對近年來境外發行上市相關新情況、新問題,本次修訂擬主要對原規定作出以下調整,包括完善法律依據,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作為上位法;二是調整適用範圍,與《國務院關於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管理的規定(草案徵求意見稿)》相銜接,明確適用於企業境外直接和間接上市。三是明確企業信息安全責任,為境內企業境外發行證券和上市活動中境內企業、有關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在保密和檔案管理方面提供更清晰明確的指引。四是完善跨境監管合作安排,為安全高效開展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

當局指出,《規定》明確境外監管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調查取證或開展檢查的應當通過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證監會和有關主管部門依據雙多邊合作機制提供必要的協助。同時,結合跨境審計監管合作的國際慣例,刪除了原《規定》關於「現場檢查應以我國監管機構為主進行,或者依賴我國監管機構的檢查結果」的表述。不但體現中國監管部門對跨境審計監管合作一貫的開放態度,也符合相關國際慣行做法,將為安全、高效開展包括聯合檢查在內的跨境監管合作提供製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