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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要求發展商賣樓 每次減幅不可逾5%

廣東中山市發展和改革局昨日發布《關於進一步優化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其中提到,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申報,每次調整的間隔時間不少於3個月,如需調低申報價格的,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

按照規定,開發企業進行首次銷售價格申報或銷售價格申報調整時,每一套商品住房申報價格不得高於各鎮街最高申報價格,最低不得低於各鎮街最低申報價格。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一經申報,每次調整的間隔時間不少於3個月,如需調低申報價格的,每次調降幅度不得超過上次銷售價格的5%。

新建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申報工作規程正式實施之日起,可進行一次銷售價格申報調整,調整后需在3個月後方可再次調整。商品住房實際銷售價格上下浮動幅度不得超過申報價格的15%。

《通知》指出,對存在違法違規銷售行為的開發企業,視情節給予警示、約談、公開通報、列入失信名單、暫緩辦理預售許可、暫停或取消網簽資格以及其它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通知》自2022年7月4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