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網信辦今天起,就《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的決定(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希望能完善違反網絡運行安全一般規定、修改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調整網絡信息安全及修改個人信息保護的法律責任制度,進一步保障網絡安全,新修訂包括提高部分違規行為的罰款金額。
根據修訂草案,網信辦最新建議,如果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運營者使用未經安全審查或者安全審查未通過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處採購金額1倍以上10倍以下,或者上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省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營業額5%以下罰款,並可以責令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吊銷相關業務許可證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決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擔任相關企業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從事網絡安全管理和網絡運營關鍵崗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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