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日期:2022年10月27日 16:52
證監會今日公布,有關提出檢控散戶投資者劉智浩非法沽空,他於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控後,並被裁定他罪名成立,須判處罰款2萬元及被命令須向證監會支付調查費用。
案情文件顯示,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70(1)條,劉智浩在2019年6月12日及2019年6月26日兩次發出交易指示,出售兩隻在聯交所上市的證券的股份,他當時並無持有任何該等股份;而他事後把股份回購,以將其沽空短倉平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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