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公布,向裕承科金(0279,前稱民眾金融) 四名董事包括前執董王曉冬、前執董兼公司秘書鄒敏兒、前執董楊浩英及前執行董事及首席投資官趙彤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
聯交所又進一步要求鄒敏兒、楊浩英、趙彤須各自完成 15 小時有關監管及法律議題的培訓。
聯交所指出,在2017至2018財年期間,裕承科金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恒盛財務大力拓展融資業務,於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間借出合共 22.8 億元的多筆貸款。但借款人拖欠貸款,令該公司蒙受重大減值虧損。
而該等貸款有五項內容,令人懷疑為何該公司借出貸款及貸款是否符合該公司的利益,包括該等貸款提供予 18 名個人借款人,全部經由王曉冬轉介;18 名借款人中有 15 人位於中國內地﹔所有貸款均無抵押,且借款人擁有的資產大部分據稱均位於中國內地﹔大部分借款人要求將貸款付予第三方代名人,部分借款人提名同一代名人;以及即使於2018年1月及3月到期的貸款已違約,恒盛仍然借出另外五筆貸款,直至2018年4月。
聯交所指,王曉冬、楊浩英及趙彤在管理及監督恒盛的放債業務方面承擔共同責任,他們有責任共同磋商貸款條款,並確保已就借款人及其資產進行適當的客戶身份確認及反洗黑錢程序以及盡職審查。作為恒盛銀行賬戶之獲授權簽署人,鄒敏兒負責簽署所有貸款支票。
證據顯示,該公司只對借款人作出有限且不充分的盡職審查及信貸評估,而於貸款借出後相關董事對貸款狀況的跟進或監察亦有限。該公司只能提供數份信貸評估報告,當中載列借款人據稱擁有的若干資產,但並無任何紀錄證明該公司曾對這些資產進行任何盡職審查,亦無解釋為何該等資產未有作為貸款的抵押品。
該公司未能提出任何證據證明曾對第三方代名人進行任何反洗黑錢程序或任何其他審查,鄒敏兒亦並沒留意到自己同一日內根據三份獨立的貸款協議簽署了三張金額分別為2 億元、2 億元及1.6億元的支票,抬頭均為同一名第三方代名人。
上市科對該公司董事就貸款而言是否違反其責任進行了調查。證據顯示王曉冬在授予貸款方面扮演重要角色,所有借款人均由他轉介予恒盛。上市科向王曉冬發出查詢函及提醒函,並嘗試致電聯絡他,但概無回音。
聯交所裁定相關董事違反了《上市規則》第 3.08 條及其《董事承諾》,未有盡力遵守《上市規則》,以及王曉冬沒有配合上巿科進行的調查,違反了其《董事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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