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二常會)表示,完成討論《貨幣發行法律制度》,並簽置意見書,將送交立法會大會細則性討論及表決。二常會主席陳澤武表示,委員接納政府就法案文本修改的內容,未來亦將研究設立法定的數字形式貨幣,提供法律上的空間。
陳澤武指,關於貨幣發行及代理發行的條文,亦修改為「特區政府可授權獲許可在澳門特區從事業務的銀行,行使發行貨幣的代理職能」。原有發行貨幣的準備金的安排方面,僅就代理發行實體交付準備金事宜作規定,但是由於《基本法》規定,政府擁有貨幣發行權,可直接發行貨幣,政府作為發行實體,在發行貨幣時也應具有準備金,因此在法案上,新增「發行實體須以等值的外匯儲備作為發行貨幣的準備金」,令條文更清晰。他又稱,發鈔銀行維持中銀澳門和大西洋銀行負責代理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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