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物業(6666)遭母公司中國恒大(3333)挪用134億元人民幣(下同)資金一案,公司發表內控評估主要結果,內控顧問發現,恒大物業團對外質押擔保的內控機制存在缺失,包括未有建立對外質押擔保的風險評估機制、對外質押擔保的立項及審批均由母企中國恒大發起及進行決策,以及集團未有對對外質押擔保的文件進行保管及歸檔管理。
同時,公司亦未有單獨設立正式的印章管理制度及用印流程,其行政公章及相關有效印章、證照實際亦由中國恒大集團監察中心及地區監察室保管,在印章及檔案管理及機構權限配置方面存在獨立性缺失情況。
內控顧問又發現,恒大物業在募集資金的使用、監管及披露存在缺失、發現公司缺乏完善的機制防範本集團決策和執行受大股東影響,導致在決策、執行、匯報和審批方面存在獨立性缺失情況,使恒大物業管理層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履行大股東時任管理層的指示作出不符合公司利益的決策等。
恒大物業指,已提升之內控體系及程序,並足以根據上市規則履行公司之責任並保障公司之權益。
當中,恒大物業指已編製及通過《物業集團對外擔保管理制度》,以涵蓋對外擔保、抵押及質押管理的發起、風險控制、權限與審批、合同訂立及信息批露等重要流程的內容。制度內的所有流程均只有集團管理層參與,並未有中國恒大集團的管理層參與決策。制度又訂明公司如需對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關係的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提供擔保,該些單位需要符合特定條件且有較強償債能力等。
以及對外擔保業務發起前,需明確被擔保對象的資產質量、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償債能力、信用狀況等、及擔保發起原因和金額等。公司亦已將集團的行政公章及相關有效印章、證照從中國恒大集團收回,由集團自行保管等。
針對IPO資金,公司已編製及通過《物業集團募集資金管理制度》以涵蓋募集資金存儲、使用、用途變更、管理與監督等重要流程的內容。上述制度訂明募集資金應當存放於經董事會審批的募集資金專項賬戶,該專戶不得存放募集資金以外的資金或用作其他用途。董事會每半年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核查,並在公司年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時一併披露。
同時,恒大物業指已制定及通過《物業集團利益衝突申報管理制度》,以明確利益衝突的申報範圍、申報流程及要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