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人臉識別技術應用安全管理規定》徵求意見。根據意見稿,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並採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方可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訊息。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9月7日。
意見稿又提到,實現相同目的或者達到同等業務要求,存在其他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的,應當優先選擇非生物特徵識別技術方案。
意見稿指出,使用人臉識別技術處理人臉信息應當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銀行、車站、機場等經營場所,不得以辦理業務等為由強制、誤導個人接受人臉識別技術驗證個人身份。公共場所使用人臉識別技術,或者存儲超過1萬人人臉信息的人臉識別技術使用者,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所屬地市級以上網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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