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發表紀律行動聲明,因應曠逸國際(1683)兩名前主席包括沈潔及任慧勇任內,該集團根據一項合營安排進行一系列買賣交易,並因此損失超過100萬美元。兩人亦沒有配合聯交所的調查,該所批評兩人違反了《董事承諾》。因此該所對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沈潔發出董事不適合性聲明,亦對任慧勇發出損害投資者權益聲明。
案情顯示,沈潔在2020年1月新結識的一名人士徐某提出與電子產品貿易有關業務機遇,透過合營安排,讓附屬公司從若干供應商採購電子零件,然後以小額利潤出售予若干買家。有關供應商及買家均由徐某指定,徐某和她的公司會就買家付款責任作擔保。沈潔或曠逸此前並不認識合營安排參與方,曠逸也沒有經營電子產品貿易業務的經驗。
有關合營業務只可賺取不足2.4萬美元的利潤,但是沈潔只取得某公司的周年申報表及對指定供應商進行公司查冊,在對建議的合營業務幾乎沒有進行或只進行非常有限的盡職審查、沒有進行任何商業或風險評估,及沒有通知或諮詢董事會任何其他董事,便代表曠逸同意訂立合營安排。
按照合營安排,曠逸將旗下一附屬公司30%股權轉讓給徐某的公司。該附屬公司向徐某指定供應商共支付近113.85萬美元。其後發現徐某挪用這些款項,有關供應商似乎從未交付過任何電子產品。曠逸已向徐某及其聯繫人追回附屬公司的30%股權及12.8萬美元,餘額逾100萬美元款項卻未追回。儘管上市科發送調查函及跟進,但沈潔沒有回應聯交所的調查。任慧勇則在聯交所對他採取紀律行動後才作回應。
該所指,《上市規則》第3.08條規定,董事須履行誠信責任及以應有技能、謹慎和勤勉行事的責任,履行上述責任時,至少須符合香港法例所確立的標準。相關董事也須遵守《上市規則》附錄所載的《董事聲明及承諾》,包括配合上巿科及或上市委員會的任何調查,及回答向他們提出的任何問題。上市委員會裁定,沈潔違反《上市規則》第3.08條,亦裁定兩人沒有遵守《董事聲明及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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