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公布,在原訟法庭取得針對星美文化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梁鳳儀的臨時強制令,藉此保存資產,以備履行法庭在證監會提起的法律程序完結時,可能施加的任何賠償令。該會指,最近獲得有關梁的新資料,顯示梁耗散資產的風險確實存在,證監會因而申請臨時強制令,以禁止梁處置在香港及其他地方的資產。
原訟法庭在證監會於9月19日作出申請後,發出臨時強制令,有關證監會申請強制令的正式聆訊則有待進行。根據臨時強制令,梁必須將其每項價值為5萬元或以上的資產,以書面方式告知證監會,不論有關資產是在香港境內或境外,是否以她本人名義持有,或是單獨或以聯名形式持有。如就其在香港、上海及加拿大的指明物業簽立買賣協議,設立任何新的產權負擔,及提取任何以這些物業作為抵押的新貸款,則必須將有關事宜通知證監會。同時由通知證監會當日起計的28日內,不得處置、處理或縮減有關購買價格、貸款或由相關產權負擔產生的任何款項。
證監會在2019年10月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4條針對梁及星美文化另外兩名高級行政人員展開法律程序。他們分別是已故的前主席兼非執行董事黃宜弘及前執行董事蔣開方)。
證監會指在2010年至2012年間的關鍵時間,梁、黃及/或蔣假借多份有關電視特許權的非真實買賣協議,涉及代價共為3.2775億元,實施一項欺詐計劃,導致星美文化購入定價嚴重過高的資產。星美文化因而蒙受損失估計約2.3536億元,梁或黃賺得的不當利潤則介乎3520萬元至7427萬元,即轉帳予梁及/或由梁或黃擁有的多家公司的款額。證監會亦正尋求取消資格令及就星美文化蒙受的損失作出的賠償令,或一項要求答辯人交出因該項涉嫌欺詐計劃而賺取的任何利潤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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