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布《上市公司股份回購規則》以盡可能提高回購便利度。
内容包括:一是放寬現有「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觸發條件之一「連續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收盤價格跌幅累計達到30%」調整為「累計達到20%」,降低觸發門檻。
二是增設一項「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回購的條件,將「股票收盤價格低於最近一年最高收盤價格50%」作為觸發條件之一,增加回購便利。
三是取消禁止回購窗口期的規定,解決上市公司受制於窗口期無法回購的現實問題,減少回購區間限制,同時加強回購交易監控機制,加大事中事後監管力度,依法嚴厲查處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行為。
四是適度放寬上市公司回購的基本條件,由「上市滿一年」調整為「上市滿六個月」,滿足新上市公司回購需求。
五是根據收盤集合競價規則,將原限制收盤前半小時不得回購交易申報,調整為收盤集合競價階段不得申報,增加每日可回購時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