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中介機構部與金管局銀行操守部發出「有關中介人的虛擬資產相關活動的聯合通函」。兩家監管機構因應最新市場發展作出政策更新。當局在當中清楚地列明中介人在分銷虛擬資產關產品時適用的規定;及載列中介人在分銷獲證監會認可的虛擬資產基金時,應達到的操守標準。在中介人將有關產品銷售到零售街客時,當局要求中介人因應客戶情況設定上限,並確保產品最少獲網入兩個指數當中,上市產品不等於可售給街客。當局給予為現有客戶提供其虛擬資產交易服務的中介之過渡期,並無改動,照於明年1月20日結束。
根據通函,除了列明的少數產品,不論產品是否在交易所上市,若與證監會網站刊載的非複雜及複雜產品例子的非詳盡無遺列表內的複雜交易所買賣衍生產品,並非屬同一種類,均會一概被視為複雜產品。該等產品只限售予專業投資者。對於可作公開發售的虛擬資產基金而言,這些基金不會被施加「僅限於專業投資者」的限制,但是大前提是,要確保當中並無涉及招攬或建議行為。虛擬資產相關產品可否售予零售投資者,亦須嚴格遵守個別司法管轄區、交易所或產品的銷售限制。
同時,除非是機構專業投資者及合資格的法團專業投資者,否則中介人在代表客戶執行虛擬資產相關產品的交易前,應先評估該客戶在投資於虛擬資產方面的知識,如客戶不具備有關知識,中介人只可在其已向客戶提供足夠培訓後方可執行交易。在出金、入金,中介人只能透過獲證監會發牌的平台及金管局容許的財務機構進行。
基於虛擬資產高風險的性質,中介人向客戶提供財務通融時,應確保客戶有足夠財政能力履行責任,否則便不應接受該客戶的指示。當局為提供充分的投資者保障,證監會及金管局認為,中介人如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服務,便只可與獲證監會發牌的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合作,同時亦只能透過持有1號牌的經紀合作。
中介人所提供的服務如符合最低額豁免規定,例如已述明投資目標為投資於虛擬資產;或有意將投資組合中10%或以上的總資產價值投資於虛擬資產,便須遵守9號牌《適用於管理投資於虛擬資產的投資組合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的標準條款及條件》。證監會會將該等規定作為發牌或註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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