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庫局和金管局聯合發表公眾諮詢文件,就有關監管穩定幣發行人的立法建議收集意見。文件建議實施發牌制度,發行人獲牌後才可向才零售投資者發售旗下法幣穩定幣;亦只有指定持牌機構可以提供購買法幣穩定幣服務。
金管局助理總裁(貨幣管理)何漢傑表示,今次文件亦設有6個月過渡期,條例生效後,現有發行人需在首3個月內提交牌照申請,如期內未有提交申請,將在第4個月底前有序結束其業務。
他指出,發牌準則及條件包括健全儲備管理及穩定機制、持有人贖回穩定幣要求等,當中發行人有需全額儲備支持,儲備資產必需是優質、具高流動性,例如港政府債券等。此外,文件建議建議最低繳足股本為2500萬港元,或流通法幣穩定幣面額的2%,以較高者為準。
他又指,穩定幣不一定要與港元掛鉤,不過市面上現有的穩定幣發行人需在香港取得牌照,否則相關的平台將只能向專業投資者出售相關穩定幣。穩定幣發牌制度針對發行人,如果多於一隻穩定幣將根據照牌活動及條件施加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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