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表示,已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取得針對長港敦信實業(前上市編號2229)前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陳若茂的賠償令及取消資格令。該會指,在早前在調查時,發現陳若茂有失當行為。法庭裁定陳犯有失當行為後,命令陳向長港敦信實業支付1.63億元連同利息作為賠償。
證監會發現,陳容許長港敦信前主席兼執行董事挪用公司分別於2015年及2016年進行配售股份及債券所得款項總額1.63億元。陳繼而採取行動,透過提供偽造紀錄,宣稱顯示了主席已向公司歸還所籌集的所得款項淨額,向公司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隱瞞資金被挪用一事。此外,對於長港敦信的現金及銀行結餘在其財務報表中被誇大,以及該公司在股份及債券配售的公告中,就所得款項淨額的擬定用途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陳亦負有責任。
雖然法庭同意證監會的觀點,認為無證據顯示,陳曾收取任何被挪用的資金,但法庭表示,鑑於「陳的失當行為性質非常嚴重,包括他隱瞞資金被挪用及沒有向核數師、審核委員會及董事會發出警示等行為,導致該公司未能採取行動向前主席兼執行董事追討1.63億元的被挪用資金,故法庭頒發1.63億元連同利息的賠償令乃屬恰當及公平」。陳亦不得擔任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董事、清盤人、接管人或經理人,或參與任何上市或非上市法團的管理,為期十年,並且需要向證監會繳付有關法律程序訟費。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陳沒有通報和糾正前主席的失當行為,反而明知而偽造財務紀錄,以協助隱瞞主席挪用資金一事。身為執行董事兼財務總監,他沒有保障公司的資產,亦沒有確保公司的財務狀況透明、穩健及符合問責原則」。他還指,即使陳沒有收取任何被主席挪用的資金,但法庭仍命令他就被挪用的金額向公司全數作出賠償。這項決定對於犯有企業失當行為及容許和作出有關行為的人來說,是一項嚴厲警惕,令他們知道將要對自身的行為承擔責任。此外,證監會針對該公司另外三名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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