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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證監駁回許家印6點申辯 認定須為造假負責

今日中證監正式重罰恒大地產近42億元人民幣(下同),並對時任董事長許家印罰款4700萬元及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許家印曾以六點申辯,包括中證監認定恒大地產涉嫌欺詐發行有誤,相關數據不存在虛假;恒大地產的違法行為已超出行政處罰追責時效,不應予以行政處罰,且應由審計機構承擔責任。

同時,許家印指,認定恒大地產2019、2020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通過提前確認收入的方式造假與事實不符,且認定虛增收入、利潤、成本的數額有誤。恒大地產確認收入的方式符合企業會計准則規定的確認標準,中證監認定金額所依據的證據材料不符合證據形式。

以及恒大地產未披露定期報告是基於公司人員流失、審計機構解除合作關係等多方面因素綜合導致的,對於恒大地產來說屬於不可抗力。

加上,相關違法行為是由他人具體組織實施的,認定許家印授意、組織從事違法行為證據不足,亦沒有基於實際控制人身份指使他人從事違法行為。同時對於公司發債行為並不知情,對公司未按規定披露信息的行為不存在明知故意。

最後許家印指,作為中國恒大(3333)董事局主席、董事長,恒大地產實際控制人,在其本人沒有明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權利的情況下,恒大地產單方面放棄的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但證監會認為,經復核案件違法行為沒有超過行政處罰時效,不予採納當事人有關本案超過行政處罰時效的申辯意見。不予採納當事人有關恒大地產不存在數據造假、未實施案涉違法行為的申辯意見。

中證監指,在案證據足以證明,許家印作為恒大地產董事長和實際控制人,安排、組織財務造假事項,例如對調整收入後的經營指標水平提出要求、決定採用何種指標數據等,該相關事項均是財務造假流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導致恒大地產存在欺詐發行及年報虛假記載的違法行為。據此,認定其決策並組織實施財務造假,並對欺詐發行以及年報虛假記載行為承擔責任。

另外,中國恒大前行政總裁夏海鈞及前首席財務官潘大榮等多名現任及前任高層亦有各自申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