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稿指,東區裁判法院首次就有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進行無牌活動,發出賠償令。涉案人謝浚瑋因為在未獲證監會發牌下,顯示自己就證券交易執行受規管職能的罪名成立。謝浚偉承認控罪,被被判處罰款4800元,並被飭令向一名據稱為投資計劃的受害人之散戶投資者支付5萬元作為賠償。
案情指,謝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曾誘使該散戶投資者投資於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發行的所謂美國上市股份,以就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籌備FAH股份據稱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資金。謝在案中向該投資者提及多項事宜,當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港二上市,他所持有的FAH股份的投資價值將會上升100%;及如他擬將投資回報變現,便須將其FAH股份換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時稱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8221)的GEM板股份。當該投資者收到PF股份時,PF股價早已大幅下挫。
證監會提醒投資者務必查閱證監會網站內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確保提供證券交易服務的公司及人士領有適當的牌照。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14(3)條,受到條例規限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業務形式進行受規管活動及職能,或顯示自己執行該項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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