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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就正利股價操縱案判三被告入獄  最長刑期6年8個月

正利控股在2016年3月上市後,短時間內出現股價急升及急跌,證監會介入調查,並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提出刑事檢控。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游德康今早對三名被告判處監管4年4個月至6年8個月。今次個案,為香港首宗就《證券及期貨條例》訂明罪行而在原訟法庭審理的刑事檢控案件。

今次案件三名被告為薛伊琪、林穎琪及譚焯衡。控罪指三人於2016年3月29日至2016年9月7日期間,在持續超過5個月時間下,與孫文、何銘軒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一同串謀進行一項複雜的操縱市場計劃,在156個相關人士控制的帳戶內,以人為方式提高正利控股的成交量,造成股份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獲取超過1.24億元的非法利潤。

證監會法規執行部執行董事魏弘福表示,會繼續引用《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要求還原涉及有關交易的資產,認為今次判決向市場釋出強力而清晰的訊息,反映證監會不會容忍任何更多持續性的市場失當行為,並決心打擊任何形式的市場操縱行為,以保護投資者和香港證券市場的可信度。他還強調,一直密切關注市場上的類似違法行為,未來會繼續就其他市場操縱個案執法,短期內或會再有執法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