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規則第3.10(1)、3.10(2)、3.10A條內容,包括至少有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發行人所委任的獨立非執行董事必須佔董事會成員人數至少三分之一。
3.21則要求每家上市發行人必須設立審核委員會,其成員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等﹔3.27A則為發行人必須設立提名委員會,由董事會主席或獨立非執行董事擔任主席,成員須以獨立非執行董事佔大多數。
其他原有的復牌指引包括要求針對公司的清盤令已被撤回或被解除,且任何清盤人的委任已獲解除; (ii) 證明公司遵守上市規則第13.24條的規定;向市場公布所有重要信息,供公司股東及其他投資者評估公司狀況;刊發上市規則所規定的所有公司尚未刊發之財務業績,並處理任何審核修訂; 就集團管理層及或對公司管理及營運有重大影響力的任何人士的誠信、能力及或品格證明並無合理監管疑慮,從而令投資者承受風險及損害市場信心。
聯交所進一步表示,倘中國恒大情況有變,聯交所可修訂或補充復牌指引。公司自今年1月29日起10時18分停牌,並將繼續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