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發出通函指,在監督從事管理私人基金及委託帳戶的持牌法團(下稱資產管理公司)的過程中,發現多項缺失及操守不達標的情況。許多個案涉及嚴重的失當行為,對投資者利益構成重大威脅,並動搖了大眾對香港市場的廉潔穩健及本港作為國際資產管理中心地位的信心。
這些案例亦反映涉事資產管理公司或其高級管理層欠缺誠信,以及其高級管理層未能有效地作出監督。通函載述的個案涉及多個範疇的違規情況,由利益衝突、風險管理及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投資、向投資者提供資料以至估值方法不等,當中亦列出在該等情況下適用於資產管理公司的現行責任。資產管理公司應就通函所載關注事項進行檢討,並採取相應措施來糾正缺失。證監會將展開主題檢視,檢查資產管理公司在管理私人基金時遵守適用監管規定的狀況。
通函提到,資產管理公司出現利益衝突的情況,包括利用基金資產為相關實體提供融資;為基金提供融資,但未有提出充分理據說明為何收費高於當時商業息率; 以對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人員有利的方式不公平地分配交易;從基金的交易中獲取金錢收益;及在處理基金投資者的贖回付款時未有公平行事,如讓其員工的贖回要求較其他客戶優先處理。
至於在風險管理及在授權範圍內進行投資的個案方面,則包括未有實施充分的風險管理程序或進行適當的投資盡職審查,甚至沒有妥當地處理有關交易涉及的風險。這些缺失會令投資者承受重大的集中風險、流動性風險及信貸風險。在向投資者提供資料方面,有業界未向基金投資者提供充分資料,例如基金大部分資產蒙受單一發行人或隸屬同一集團的發行人的風險、對基金產生重大影響的事件等。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葉志衡表示,這些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嚴重失當,實屬不可接受。該會將於來年把打擊資產管理業內的這類失當行為列為首要工作,如在檢視過程中發現嚴重違規或失當行為,將會毫不猶豫地向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層追究責任。他亦呼籲,投資者亦應在作出投資決策時保持審慎。
證監會亦在通函內強調,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包括核心職能主管及負責人員,須就確保公司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承擔首要責任。為此,他們應按需要加強自身的監察和合規職能,以確保他們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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